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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街头几名男子暴力破坏公共自行车,被拘了!该~

鹤壁日报报业集团 鹤壁新闻网 2021-11-18

公共自行车是城市里“流动的血液”,

鹤壁街头随处可见的公共自行车,

为我们市民出行提供了不少便利的条件。

每天上下班,

都能见到大家骑着公共自行车

穿梭在城市大街小巷。

可是,

就是有个别人对其下黑手,

故意破坏。

部分市民的不文明行为

让它们很受伤。

看到这些,小编真的很痛心。

警察蜀黍们终于出手了!

△身穿方格上衣男子脚踹公共自行车并强行拉出。(监控视频片段截取

近日,淇滨公安分局治安大队长江中队成功查处了一起破坏公共自行车案件。在淇滨区柳江路鹤壁广播电视大学北门口人行道公共自行车站点,王某、陈某、杨某、冯某、张某五人随意损毁公共自行车设施,扰乱公共秩序。经询问,王某、陈某、杨某、冯某、张某五人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2019年7月1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王某进行行政拘留十三日,张某进行行政拘留十一日,杨某进行行政拘留十一日,冯某进行行政拘留十一日,陈某进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站立身穿黑色上衣男子脚踹公共自行车并强行拉出。(监控视频片段截取)

身穿白色上衣男子将强行拉出来的公共自行车随意丢弃。(监控视频截图)

7月11日,淇滨公安分局治安大队黎阳中队成功破获一起市区公共自行车被盗、被损坏案,行政拘留1人,不予处罚2人,追回3辆公共自行车,有效打击了该类随意损坏公共财物的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去年7月份,

鹤壁新闻网同样曝光过这些不文明现象。

樱花小编在此呼吁,

希望大家在享受公共设施

为自己带来的便利的同时,

也别忘了要好好爱护公共设施。

如果你看到

破坏公共自行车或公共设施地行为,

请立即制止!

对于这种破坏公共自行车的行为

你怎么看?

欢迎留言吐槽~

来源:鹤报融媒体记者 柯其其 窦煜东

首席编辑:冯丽敏

总值班:靳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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